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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5-06-03 09:57:27 作者:原四川银监局党委书记、局长王泽平接受审查调查 浏览量:61788

  中新网成都4月19日电 (记者 刘忠俊)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4月19日(以下简称“四川省消委会”)透露,在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取证、支持诉讼下,该委依法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法院调解下2名被告发布书面道歉声明,并承担“退一赔三”法律责任。

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现场。四川省消委会供图

  据了解,巴中市孙某文、刘某春在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,合伙成立化肥厂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化肥,涉案金额较大、影响范围广。四川省消委会认为孙、刘二被告涉嫌消费欺诈,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严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,依法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,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。

  孙某文、刘某春合伙成立佳瑞配方肥厂后,一直未取得合法生产肥料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。2023年2月,巴中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厂进行现场抽检,被抽检的4种肥料产品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。至案发,该厂已向6名个体经营户销售了12种(批次)肥料产品,销售金额共73142.5元,经检验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,部分产品已直接或间接销售给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。

 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,上述2人行为已触犯了《刑法》相关规定,不仅涉嫌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,还侵犯了众多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,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,向社会发出公告,邀请法定机关和有关组织30日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。

  不合格肥料产品不仅侵害农民消费者的利益,还会破坏农资市场经营秩序。四川省消委会认为,本案中孙某文、刘某春2名被告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,侵犯了众多不特定农户消费者合法权益,危害农资安全,性质恶劣,依据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赋予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职能,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被告依法承担“退一赔三”的法律责任。

  在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主持下,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,并在省级媒体发布了书面道歉声明,退还因欺诈销售所获得的货款73142.50元,并连带承担三倍赔偿金219427.50元,合计人民币292570.00元。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已正式生效。

  目前,巴中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已先期登记确认了218名劣质化肥受害者。下一步,四川省消委会将协调巴中市消委会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、法院,广泛征集受侵害农户消费者,依法进行赔偿兑付。(完)

【编辑:张子怡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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